驰名商标认定后的特殊权利
来源:中国商标专利信息网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在后注册的商标
对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有复制或者摹仿或者翻译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标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依法予以撤消。
2、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保护
对在不相同或者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已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依法予以撤消。
3、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该商标可以得到特殊保护
如果他人将驰名商标做为其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或者使用,可能欺骗公
众或者使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消该企业的名称登记,登记机关将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撤消该企业的名称登记。
4、驰名商标与域名发生冲突时,该商标可以的到特殊保护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中规定,对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或者音译的,对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够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5、驰名商标在行政和司法过程中可以享受特殊便利
驰名商标不仅是各级地方工商部门的保护重点,可以减少驰名商标持有人为保护该商标的支出,同时,在商标侵权、争议、异议案件中,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也可以作为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有利证据,减轻其举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