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首页 
新闻动态知识园地业务经营维权天地展示专区网上书店产权交易下载专区客户留言产权论坛
您当前的位置:山西知识产权交易网 -> 业务经营 -> 专利 -> 专利推广 -> 业务信息 我的收藏夹
栏目导航
· 专利分类 · 专利代理
· 专利推广 · 专利保护
· 专利申请 · 复审决定
· 专利检索 · 专利交易
本类热门作品
·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发表时间: 2007-3-6 9:11:26 文件大小: 未知
所属类别: 专利推广 推荐星级:

∷作品简介∷     []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九.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

       十一.因质押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十二.登记注销后,协调司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十三.债务清偿失败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涉及专利权转移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协调司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上一页:专利检索须知 下一页: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作品∷
·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03-06
∷业务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山西中远知识产权 - 下载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管理登录
山西中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所有 联系电话: 0351-6650626 传真:0351-6650241
网站备案号:晋ICP备07001052号  
Copyright © 2006-2008 sxip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